2015年10月29日,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由菲律賓單方請求組成的仲裁庭以全體一致的方式,對菲律賓單方提起的仲裁請求作出了關于管轄權與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法律實踐皆有相同之處,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就屬于裁判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兩個基本依據。而仲裁過程中的事實認定,從根本上就是裁判者對證據的采納、評估與解釋過程。這使得證據問題無疑成為仲裁的核心。因此,本文從仲裁庭裁決書的思路出發,結合國家間仲裁的特點,以事實認定和證據使用為角度,評析裁決書中在這兩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仲裁庭在實體階段的審理中可能面臨的問題。雖然仲裁庭在認定事實方面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對于證據的提供、采納、評估與解釋依然需要以公平原則為基礎,裁決書中所暴露的事實認定和證據使用不同程度的問題,在實體階段將會更為嚴重,并最終影響法律適用以及仲裁的公平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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